现将《91九色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回避制度》)解读如下:
一、制定背景
农业行政执法涉及行政检查、调查取证、抽样送检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案件审核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、线索核查、涉农信访处置等多个环节,直接关系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,执法人员可能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、直接利害关系等情形,如不严格执行回避制度,容易影响案件公正处理,损害执法公信力;同时,实践中回避的申请方式、决定时限、救济渠道、责任追究等程序要求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。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,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,保障行政执法公平、公正,切实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》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,制定本《回避制度》。
二、制定目标
一是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体系。将回避要求落实到农业行政执法各环节、全流程,从事前防范上防止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发生,夯实公正文明执法制度基础。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。明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、方式和时限,畅通权利救济渠道,确保当事人在执法程序中依法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。三是规范执法权力运行。明确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和回避决定权限,约束执法人员依法履职,防止人情案、关系案,提升农业行政执法公信力。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约束。对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人员依法依规处理,倒逼执法人员廉洁规范执法,推动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。
三、主要制定内容
《回避制度》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:
一是明确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》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,适用于县农业农村局及下属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的行政检查、调查取证、抽样送检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案件审核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、线索核查、涉农信访处置等农业行政执法活动。
二是明确应当回避的四种情形。包括: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;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;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。
三是规范回避申请与审查决定程序。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,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的,由本局责令回避;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,并如实说明具体回避理由,且应当在调查取证前提出。本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,并当场或书面告知当事人;决定不予回避的,应当依法说明具体理由。
四是明确救济途径和决定权限。当事人对不予回避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本局再次提出,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诉;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,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,其他人员的回避,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。
五是强化回避决定的执行和责任追究。回避决定作出前,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;回避决定生效后,相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调查、取证、讨论、审核、决定,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、插手、影响案件办理全过程。执法人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,按照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》相关规定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。
四、重点事项说明
一是回避申请应当在调查取证前提出,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,并如实说明具体回避理由,便于执法机关及时审查决定。二是回避决定时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并当场或书面告知当事人;决定不予回避的,必须依法说明具体理由,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。三是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,确保执法办案连续性,防止当事人利用回避程序拖延案件办理。四是回避决定生效后,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、干预、插手、影响案件办理全过程,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。五是本《回避制度》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9月23日,由91九色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。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单位:91九色农业农村局
联系电话:0595-235271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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