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索 引 号:QZ11114-1000-2026-00010
- 发布机构:91九色农业农村局
- 公文生成日期:2026-07-13
1.文件依据:《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6年促进畜牧业巩固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》(泉农综〔2026〕24号)。
2.补助对象:经新(改、扩、迁)建竣工投产验收的生猪、禽类、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及牧草种植企业(专业合作社)或经改造升级增栏补养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(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)、畜牧业“小升规”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、畜牧业“五新”条件,并取得市域内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、环评审批(备案)、用地、用林等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(户)。
3.补助内容及标准:
①生猪规模养殖场补助项目。对通过新(改、扩、迁)建后可新增存栏达3万头以上、1万头以上、0.5万头以上、0.2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生猪养殖项目且场区布局科学合理,猪舍面积相应增加(每头1㎡以上),建立温湿度调控和自动/半自动饲喂、清粪系统,配置防疫和粪污、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(如高温化制等新型环保方式)等设施设备,对应补助企业200万元、1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,奖励项目所在乡镇100万元、80万元、30万元、15万元。
②禽类养殖场补助项目
对通过新(改、扩、迁)建后可新增蛋禽年存栏达100万羽以上、50万羽以上、20万羽以上、10万羽以上的现代化蛋禽养殖项目且场区布局科学合理、禽舍(笼位)面积相应增加,防疫设施设备和措施到位,蛋禽封闭式养殖,建立温湿度调控和自动饲喂、集蛋和清粪系统,分别补助企业200万元、1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,奖励项目所在乡镇80万元、4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。
对新(改、扩、迁)建或现有肉禽养殖场(户)通过改造升级补栏增养后新增存栏20万羽以上、10万羽以上、5万羽以上、1万羽以上、0.2万羽以上的肉禽养殖项目并根据配套的肉禽、水禽集中旱养、笼养或平养、防疫、粪污和病死禽无害化收集处理(如高温化制等新型环保方式)等设施设备水平(分2档,详见附表1),对应补助企业160—200万元、80—100万元、40—50万元、8—10万元、3—5万元,奖励项目落地乡镇80万元、40万元、2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。
附表1 肉禽养殖补助档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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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助档次 |
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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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档 |
选址与布局合理,圈养并建有较为牢固的禽舍、禽舍养殖密度不高于12羽/㎡,采用平养垫料且配备集粪沟、保暖设施等。综合评价合格。 |
根据新增存栏情况分别补助企业:160万元、80万元、40万元、8万元、3万元不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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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档 |
选址与布局合理,场区建设有实体围栏;实行密闭 或半封闭圈舍,禽舍养殖密度不高于10羽/㎡,采用网床或笼养养殖技术,并配备清粪(如:机械清粪系统、输送带、刮粪机等)、保暖等设施设备。综合评价良好。 |
根据新增存栏情况分别补助企业:200万元、100万元、5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不等。 |
禽类养殖场每购置1个发酵罐(存栏规模10万羽及以上,购置费60万元以上,可一次性处理禽粪能力为100m3以上),补助企业30万元。同一养殖主体,申请发酵罐补助的,不得再申请新(改、扩)建项目补助。
③草食动物养殖场补助项目。通过新(改、扩、迁)建,①每新增:肉牛存栏200头(相当拴养栏位200个以上),奶牛存栏100头,羊存栏500只(实用漏缝板面积500m2以上),肉鹅年存栏2500羽,兔存栏5000只,梅花鹿存栏量100只,或鸵鸟(鸸鹋)存栏量500羽及以上的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场(具备不同标准的圈舍养殖设施设备,具有防疫、全量收集处理利用养殖粪污的能力),实现草饲结合、圈牧结合、种养结合,就近附近配套有相应的牧草消纳地和必要的运动场的,根据养殖场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和规模大小,共三档次(见附表2),第一、二、三档分别给予养殖企业50、70、100万元,并相应给予项目落地乡镇工作协调经费奖励25、35、50万元;②每新增:肉牛存栏100—199头(相当拴养栏位100-199个),羊存栏200—499只(实用漏缝板面积200—499m2以上)的规模养殖场,第一、二、三档分别给予养殖企业20、35、50万元,并相应给予项目落地乡镇工作协调经费奖励10、15、25万元;③每新增:肉牛存栏50—99头(相当拴养栏位50—99个)的规模养殖场,第一、二、三档分别给予养殖企业10、15、25万元,并相应给予项目落地乡镇工作协调经费奖励5、10、15万元。
附表2 草食动物养殖补助档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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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助档次 |
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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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档 |
养殖场布局较合理,砖瓦(彩钢板)结构圈舍,设有必要的防护围栏;有饲草粉碎青贮场地和相应设备;有地埋式三格化粪池、储液池,就近附近配套有相应的牧草消纳地;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必要的消毒防疫设施设备。综合评价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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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档 |
养殖场布局合理,砖混或简易钢架结构圈舍,设有较牢固的防护围栏;配备有监控和自动或半自动饲喂、清粪系统;有饲草青贮加工场地和设施设备;有地埋式沼气池或三格化粪池、储液池、异位发酵阳光棚等粪污资源化收集处理设施设备,就近附近配套有相应的牧草消纳地和运动场;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必要的消毒防疫设施设备。综合评价等次为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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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档 |
养殖场布局合理,框架或标准钢架结构圈舍,设有牢固的防护围栏(墙);配备有监控和自动化饲喂、清粪、发酵系统;有独立的饲草青贮加工车间和设施设备;有规范化的粪污资源化收集处理设施设备,就近附近配套有相应的牧草消纳地和运动场;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必要的消毒防疫设施设备。综合评价为优等。 |
④落实粮改饲措施补助项目。在荒草地、荒山、抛荒的一般耕地、闲置设施农用地等当地允许用于种植牧草、承包期至少5年的土地上种植高效牧草发展畜牧业,每开发种植50亩相对集中连片、年产量可达15吨/亩以上的牧草,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;如再配备有一台带收割、粉碎功能的牧草收割机(购置费用10万元及以上),追加补助5万元(同一设备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重复补助)。牧草种植企业配套有养殖场或用于周边养殖场(必须有合同、销售台账及资金交易凭证),牧草种植企业自配养殖场,优先兑现补助。
⑤畜牧业“小升规”奖补项目。对实现生猪(2500头以下)、牛羊、鸡鸭养殖散养户“小升规”的,经验收合格后,第一年先予奖励20万元;第二年持续正常运营,养殖量仍保持增长的,再奖励10万元。其他种类散养户实现“小升规”的,经验收合格后,第一年奖励10万元;第二年持续正常运营养殖,养殖量仍保持增长的,再奖励10万元。泉农规〔2024〕1号规定的奖励扶持标准调整为本标准,并顺延至2029年12月31日。
⑥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补助项目。为保护优异、特色地方畜禽种质资源,支持已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主体,采取在原产地保种场保护以及引种集中保护,建设保种、繁育等配套设施,并配备相关仪器设备,开展种质资源性状鉴定等研究。
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。每个项目补助资金5—10万元,资金主要用于:饲料、仪器设备购买和养殖舍、粪污处理、消纳地牧草种植等相关基础设施设备配置。
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及示范推广。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。资金主要用于围绕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等工作,包括提纯复壮、原种繁育生产、整体评价成果鉴定、推广应用及宣传等相关支出。
⑦畜牧业“五新”推广补助项目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单位、定点屠宰场(厂)等企业推广应用畜牧业新品种(含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特种畜禽)、新技术、新饲料、新设施设备、新模式等“五新”项目的,采用“先建(用)后补”方式,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30%给予补助,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。
4.申报程序:由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征集,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、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确认。同时,核查申报单位(个人)的征信记录、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,存在相关问题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申报。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规范填写申报表,其中《泉州市促进畜牧业巩固发展项目申报表》及佐证材料于7月底前一式三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;《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申报书》《泉州市畜牧业“五新”推广项目申报表》及佐证材料于7月2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。县农业农村局、财政局汇总审核后,于7月底前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、财政局报告。
咨询电话:0595-23552753
监督电话:0595-23522475
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:123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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